2018/10/12
銓敘部:公務機關聘用人員不宜適用勞基法
立委質疑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與公務員工作相當,卻不受《勞基法》保障,也不屬於公務員,且公務機關刻意以一年一聘鑽法律漏洞。周則表示,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,屬廣義公務員,不宜適用勞基法。若適用勞基法,恐對政府人事體制造成衝擊。
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銓敘部長周弘憲今天就「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」進行專題報告,立委質疑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與公務員工作相當,卻不受《勞基法》保障,也不屬於公務員,且公務機關刻意以一年一聘鑽法律漏洞。周則表示,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,屬廣義公務員,不宜適用勞基法。若適用勞基法,恐對政府人事體制造成衝擊。


周弘憲表示,依現行法制規範、契約性質、聘用人員實務執行業務情形,以及勞動部相關公告,聘用人員定位為廣義公務員。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,與《勞基法》所稱「勞僱關係」的性質明顯不同,聘用人員非屬《勞基法》所界定的勞工,不宜適用《勞基法》。


周弘憲說,若聘用人員適用《勞基法》,契約屬於《勞基法》規定的不定期契約,可能增加政府資遣費的支出外,聘用人員在未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,及得久任,且享有《勞基法》較高的勞動權益,對同樣執行政府公權力事務的常任文官而言,將有權益失衡的情形,恐對政府機關考試用人的人事體制造成重大衝擊。


周弘憲指出,聘用人員若改適用勞基法,除易造成權責機關混淆外,聘用制度建置已久,若聘用人員適用《勞基法》,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改遵循《勞基法》的規定辦理,導致現行相關法規應配合修正或廢止者眾多,牽動層面廣泛,宜審慎斟酌。


周弘憲,為加強聘僱人員退離權益的保障,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已修正發布,並於7月1日施行,聘僱人員已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,使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獲得更周全的保障。


(轉載自 2018年10月08日 / 中時電子報)

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銓敘部長周弘憲今天就「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」進行專題報告,立委質疑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與公務員工作相當,卻不受《勞基法》保障,也不屬於公務員,且公務機關刻意以一年一聘鑽法律漏洞。周則表示,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,屬廣義公務員,不宜適用勞基法。若適用勞基法,恐對政府人事體制造成衝擊。


周弘憲表示,依現行法制規範、契約性質、聘用人員實務執行業務情形,以及勞動部相關公告,聘用人員定位為廣義公務員。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,與《勞基法》所稱「勞僱關係」的性質明顯不同,聘用人員非屬《勞基法》所界定的勞工,不宜適用《勞基法》。


周弘憲說,若聘用人員適用《勞基法》,契約屬於《勞基法》規定的不定期契約,可能增加政府資遣費的支出外,聘用人員在未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,及得久任,且享有《勞基法》較高的勞動權益,對同樣執行政府公權力事務的常任文官而言,將有權益失衡的情形,恐對政府機關考試用人的人事體制造成重大衝擊。


周弘憲指出,聘用人員若改適用勞基法,除易造成權責機關混淆外,聘用制度建置已久,若聘用人員適用《勞基法》,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改遵循《勞基法》的規定辦理,導致現行相關法規應配合修正或廢止者眾多,牽動層面廣泛,宜審慎斟酌。


周弘憲,為加強聘僱人員退離權益的保障,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已修正發布,並於7月1日施行,聘僱人員已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,使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獲得更周全的保障。


(轉載自 2018年10月08日 / 中時電子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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