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/5/16
勞基法新舊比一比,6大重點看完秒懂!
(撰文/:競爭力企管顧問-YU編輯) 於1月31日最新公布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,已正式於107年3月1日上路。 競爭力企管顧問最近實在接到太多勞基法諮詢啦!施行至今日,還是有許多的企業主對於新法有許多的疑問,所以YU編還是在這裡做一次整理,希望能讓大家看了都能清楚一些。 舊版條文 107年3月1日施行新條文 加班費計算 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意指加班4小時以內,加班費一律以4小時計算。加班超過4小時以上,8小時以內,一律以8小時計算。若加班8小時以上,12小時以內,一律以12小時計算。 刪除: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以實際工時來計算加班費,如果加班1小時,就給1個小時加班費, ...
(撰文/:競爭力企管顧問-YU編輯)

於1月31日最新公布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,已正式於107年3月1日上路。


競爭力企管顧問最近實在接到太多勞基法諮詢啦!施行至今日,還是有許多的企業主對於新法有許多的疑問,所以YU編還是在這裡做一次整理,希望能讓大家看了都能清楚一些。

舊版條文 107年3月1日施行新條文
加班費計算 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意指加班4小時以內,加班費一律以4小時計算。加班超過4小時以上,8小時以內,一律以8小時計算。若加班8小時以上,12小時以內,一律以12小時計算。 刪除: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以實際工時來計算加班費,如果加班1小時,就給1個小時加班費,
加班時數
  • 每日:不超過12小時。
  • 每月:不超過46小時。
  • 增加彈性: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每月加班時數不可超過54小時,每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。

  • 如果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,並依上述彈性延長加班時間者,雇主必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加班條件 如遇加班或休假日工作,依工作之時數補休,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,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折算為工資,如果雇主未發給工資者,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。
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不得少於11小時
  • 增加彈性: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,可將輪班間隔變更為不得少於8小時。
  • 變更輪班間隔,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  • 如果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,並依上述彈性延長加班時間者,雇主必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休假
  • 一例一休:每7天需有1天例假,1天休息日,共2日的休假。
  • 例外:

  •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,每兩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。
  •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之例假,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 少應有十六日。
  •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兩週內至少應有2日例假,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應有8日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 總數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。
  • 增加彈性: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,所定之例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。
  • 例假之調整,應經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後。
  •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 十人以上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特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 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增加彈性:經勞資雙方協商,特休假可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


如您有其他的疑問,可加入LINE好友@why4800g或撥打(07)380-3113由專人為您服務。



(撰文/:競爭力企管顧問-YU編輯)

於1月31日最新公布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,已正式於107年3月1日上路。


競爭力企管顧問最近實在接到太多勞基法諮詢啦!施行至今日,還是有許多的企業主對於新法有許多的疑問,所以YU編還是在這裡做一次整理,希望能讓大家看了都能清楚一些。

舊版條文 107年3月1日施行新條文
加班費計算 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意指加班4小時以內,加班費一律以4小時計算。加班超過4小時以上,8小時以內,一律以8小時計算。若加班8小時以上,12小時以內,一律以12小時計算。 刪除:「做1給4,做5給8」。以實際工時來計算加班費,如果加班1小時,就給1個小時加班費,
加班時數
  • 每日:不超過12小時。
  • 每月:不超過46小時。
  • 增加彈性: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每月加班時數不可超過54小時,每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。

  • 如果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,並依上述彈性延長加班時間者,雇主必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加班條件 如遇加班或休假日工作,依工作之時數補休,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,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折算為工資,如果雇主未發給工資者,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。
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不得少於11小時
  • 增加彈性: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,可將輪班間隔變更為不得少於8小時。
  • 變更輪班間隔,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  • 如果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,並依上述彈性延長加班時間者,雇主必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休假
  • 一例一休:每7天需有1天例假,1天休息日,共2日的休假。
  • 例外:

  •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,每兩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。
  •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之例假,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 少應有十六日。
  •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採彈性工時者,勞工每兩週內至少應有2日例假,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應有8日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 總數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。
  • 增加彈性: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,所定之例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。
  • 例假之調整,應經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後。
  •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 十人以上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特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 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增加彈性:經勞資雙方協商,特休假可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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