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職場疑難雜症] 公司年假計算以年度算,與到職日計算的差距如何休?
發表日期:2002/12/27 電子信箱:oliver@sunfood.com.tw 發表人:oliver  (女)
你好:
請教一個問題,根據勞基法規定"到職滿一年可休7天年假",但公司以年度結算,這其中的差距如何計算,例如:A員工91年5月3日到職,以公司計算至91年12月31止,92年度可休4.5天,若該員工92年5月31日離職,按"到職滿一年可休7天年假"之規定,那A員離職時(92年5月31日)已滿一年,可休7天特休,又因公司以年度計算年假,這與員工本身權益是否有抵觸?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之嫌?
 
第1篇回應 (2002/12/30 上午 11:13:00)
回應者:葉顧問  (男) 電子信箱:service@mail.compet.com.tw
勞基法僅規定年資滿壹年,應給予員工7日特休假,但並未規定如何休,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二項僅規定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。
公司以年度來結算特休假,是為了行政管理方便,本人曾擔任過人事主管,這個方式實在是不得已的方法,否則員工那麼多,整天計算特休假就夠了,貴公司可能未就此事與員工溝通,您也可以幫忙公司想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建議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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